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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渔民特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葛红来要求宣告赵锦善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红来,赵锦善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渔民特字第0001号申请人葛红来。监护人葛某某。被申请人赵锦善,女,汉族,1976年8月20日生,原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宗楼村*组**号。申请人葛红来要求宣告赵锦善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葛红来申称:申请人葛红来父亲葛某于2000年11月在徐州打工时带回一名流浪并患有精神病的女友赵锦善,双方后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11月13日葛某与赵锦善生一子,取名葛红来。2009年5月7日申请人父亲葛某因病去世,申请人便跟随赵锦善生活。由于赵锦善患有精神病,经常离家出走,2009年6月赵锦善离家出走后,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赵锦善失踪。经查,赵锦善系申请人葛红来母亲。申请人葛红来父亲葛某于2009年5月7日因病去世。赵锦善于2009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9月12日发出寻找赵锦善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赵锦善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法院在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公告期间届满后,其仍然下落不明的,应判决宣告失踪。本案下落不明人赵锦善于2009年6月即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本院在发出对其寻找公告后,赵锦善仍下落不明。申请人葛红来作为赵锦善之子,现申请宣告赵锦善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赵锦善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左嫣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