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撤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346号申请人吴某某,男,汉族,1970年7月21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1970年8月15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朱某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田志刚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硕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