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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法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尹连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连云,尹改梅,尹登雪,李桂民,单雪珍,乔树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广法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尹连云。申请执行人尹改梅。申请执行人尹登雪。申请执行人李桂民。申请执行人单雪珍。被执行人乔树科。本院在执行尹连云等五人与乔树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2844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零,剩余债权数额为2844元(申请人人均享有债权568.8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广法执字第16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星华代审判员 张颖萌审 判 员 张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俊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