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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6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位训练与刘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训练,刘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6466号原告位训练(又名魏训练),男,汉族,河南省人,农民工,现住东胜区。被告刘福,男,汉族,东胜区人,个体户,现住东胜区。原告位训练诉被告刘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韩美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原告给被告做工,被告给付部分工资。2012年8月26日,被告下欠原告工资2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给付原告3000元,剩余22000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2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针对其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25000元。被告未作答辩,未举证。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关联,且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6日,被告刘福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魏训练工资贰万伍仟元正(25000元)。2012年9月,被告给付原告3000元,下欠22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刘福欠原告位训练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在案佐证,予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福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位训练工资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美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雅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