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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源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培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晋源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培云,别名”李二冬”,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山西省五台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太原市,个体。2013年2月9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培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由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晋检刑诉字(2013)第96号起诉书,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潘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培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培云以个人名义承包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广泰建筑公司和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在晋源区五府营村腾龙雅源小区的水、电、暖安装工程,李培云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雇佣大约100名工人进行施工,期间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广泰建筑公司和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共支付李培云工程款约54万余元,李培云拖欠60余名工人工资50余万元,且工人及劳动保障部门多次电话联系均联系不上李培云。2013年2月4日太原市晋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张贴、拍照等方式向李培云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李培云于2013年2月5日9时前支付工人工资,李培云在制定的期限内未支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培云故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分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量刑方面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培云不能如实供述罪行,建议在法定刑以内对其择处刑罚。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相关书证等证据。被告人李培云认为自己并没有公诉机关指控的逃匿行为,之所以联系不上他是因为其手机丢失了一段时间,这段时间自己在朋友家算账。数额方面被告人认为三家公司共向其支付过四、五十万,这四、五十万也已经全部给工人发工资了。其一共欠工人的工资为三十万左右,并没有起诉书指控的那么多。被告人辩称其所签字的条子中很多系工人及开发商强迫其所签,存在已经支付工人工资但欠条没有注销或开发商没有给付其工资但其先签了领条的情况。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培云以个人名义承包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建筑公司”)、山西广泰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广泰公司”)和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以下简称”金峰公司”)在晋源区五府营村腾龙雅源小区的水、电、暖安装工程。被告人李培云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雇佣工人进行施工,期间河南建筑公司、广泰公司和金峰公司共支付被告人李培云5488**元工程款。李培云至今仍拖欠63名工人工资492515元,李培云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工人工资,且工人及劳动保障部门多次电话均联系不上李培云,2013年2月4日,太原市晋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张贴、拍照等方式向李培云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李培云于2013年2月5日前支付工人工资,李培云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支付。2013年2月8日,被告人李培云被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一)案件侦办、受理等程序性证据1、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晋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实本案系太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移送至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于2013年2月6日对本案立案侦查的事实。2、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及本院出具的拘留、逮捕手续证实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二)太原市晋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文书1、太原市晋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包工头李二冬拖欠工人工资的调查报告证实,被告人李培云存在拖欠工人工资487835元的事实,经该局多次联系被告人,一直联系不上,该局于2013年2月4日对被告人下达责令改正书,要求被告人于2月5日9时前支付工资,被告人逾期未履行。2、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执、执法照片、证明材料证实,2013年1月24日蔺天虎、王苏文、蔺金全、蔺青虎向晋源区人社局投诉,称被告人拖欠四人工资11700元。该局于2013年2月3日立案,2013年2月4日至腾龙雅源小区,对被告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但未能联系上被告人,将该整改通知书张贴于施工现场的事实。3、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金峰公司七分公司五府营工地负责人任俊喜)及协议书证实,其所在单位施工的腾龙雅源小区的B区8、9、10、11号楼的水电暖安装工程,由被告人承建,2011年5月至2013年1月施工,完成工程量的70%,已经支付被告人李培云3364**元,超支付2292元的事实。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河南省建筑安装总公司山西分公司项目负责人武庆闲)及协议书证实,其所在单位施工的腾龙雅源小区的A区17、19号楼的水电暖安装工程由被告人承建,2011年5月至2012年11月施工,完成工程量的85%,已经支付被告人155000元,超支付1036元的事实。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山西广泰建筑公司经理常继军)及协议书证实,其所在的腾龙雅源小区的A区8、9、10号楼的水电暖安装工程由被告人承建,2011年4月至2012年10月施工,完成工程量的60%,已经支付被告人137370元,超支付10370元的事实。(三)受害人身份证明、陈述及欠条1、任志强受害人任志强陈述、欠条、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2月7日至4月,受害人在李二冬承包的腾龙雅源工地的B区8、9、10、11号楼水电暖工程工地干活,李二冬至今仍欠其3450元,有欠条,多次打电话要工钱李二冬不是不接电话就是打通没人接,不知道李二冬在何处。2、任泽鹏受害人任泽鹏供述、欠条及辨认笔录证实,任泽鹏又名”任二星”,2012年3月至9月在李二冬承包的工地上干活,李二冬至今欠其工资11000元,有欠条,多次打电话要工钱李二冬不是不接电话就是打通没人接,不知道李二冬在何处的事实。3、李永福受害人李永福供述、欠条证实,2012年5月至7月在李二冬承包的腾龙雅源工地干活,李二冬至今欠其4500元未付,有欠条。每次找李二冬要钱说没钱,后一直联系不上的事实。4、周利军受害人周利军供述、欠条证实,2012年6月至8月在李二冬承包的腾龙雅源工地干活,李二冬至今欠其工资5000元,有欠条。每次要钱李二冬说没钱,后一直联系不上的事实。5、刘渊涛受害人刘渊涛供述、欠条证实,2012年6月20日至9月20日在李二冬承包的腾龙雅源工地干活,李二冬至今欠其工资6100元,有欠条。每次要钱李二冬说没钱,后一直联系不上李二冬。6、高卫红受害人高卫红供述、欠条证实,2012年10月至12月在李二冬承包的腾龙雅源工地干活,李二冬至今欠其工资6900元,有欠条。每次要钱李二冬说没钱,后一直联系不上的事实。7、郭小冬受害人郭小冬供述、欠条证实,被告人李二冬共欠郭小冬、王胜利、张春旺30660元,有欠条。支取了3000元是王胜利支取的,郭小冬、张春旺、王胜利及3个小工把钱分了。8、张有成受害人张有成供述、欠条证实,2012年3月8日至9月在李二冬承包的腾龙雅源工地干活,李二冬至今欠其工资6400元未支付,有欠条。每次要钱李二冬说没钱。9、贾建国受害人贾建国供述、欠条证实,2012年3月8日至12月中旬在李二冬承包的腾龙雅源工地干活,李二冬至今欠其工资27115元未支付,有欠条。每次要钱李二冬说没钱,后一直联系不上的事实。10、白晓斌受害人白晓斌供述、欠条证实,2012年10月在李二冬承包的腾龙雅源工地干活,李二冬至今欠其工资2900元未支付,有欠条。每次要钱李二冬说没钱,后一直联系不上李二冬。11、杨建平受害人杨建平供述、欠条证实,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在李二冬承包的腾龙雅源工地干活,李二冬至今欠其工资3200元未支付,有欠条,每次要钱李二冬说没钱,后一直联系不上李二冬。12、张利平受害人张利平供述、欠条证实,2012年5月至7月在李二冬承包的腾龙雅源工地干活,李二冬至今欠其工资5000元未支付,有欠条。每次要钱李二冬说没钱,后一直联系不上李二冬。13、张文贵受害人张文贵供述、欠条证实,2012年5月至10月在李二冬承包的腾龙雅源工地干活,李二冬至今欠其工资16900元未支付,有欠条。每次要钱李二冬说没钱,后一直联系不上李二冬。14、杜宪平受害人杜宪平供述、欠条证实,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在李二冬承包的腾龙雅源工地干活,李二冬至今欠其工资25000元,有欠条,每次要钱李二冬说没钱,后一直联系不上李二冬。15、牛锁全受害人牛锁全供述。欠条证实,2012年4月至11月在李二冬承包的腾龙雅源工地干活,李二冬至今欠其工资16500元未支付,有欠条。每次要钱李二冬说没钱,后一直联系不上李二冬的事实。16、张玉平及其15个工人受害人张玉平供述、欠条证实,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受害人张玉平及其15个工人在李二冬承包的腾龙雅源工地干活,李二冬至今欠工资71650元未支付,有欠条。每次要钱李二冬说没钱,后一直联系不上李二冬的事实。17、张玉兔及其15个工人。用工协议及受害人张玉兔询问笔录及欠条证实,李二冬与张玉兔签订用工协议,2012年4月至7月受害人张玉兔及15名工人在李二冬承包的腾龙雅源工地A区8、9、10、17、19号楼和B区8、9号楼水电暖工程工地干活,李二冬至今还欠60000元未支付,有欠条。每次要钱李二冬说没钱,后一直联系不上李二冬的事实。18、白晓刚受害人白晓刚供述、欠条证实,2012年10月至12月在李二冬承包的腾龙雅源工地干活,李二冬至今欠工资4060元未支付,有欠条。每次要钱李二冬说没钱,后一直联系不上李二冬。19、张刚受害人张刚供述、欠条证实,2012年10月28日至2013年1月7日在李二冬承包的腾龙雅源工地干活,李二冬至今欠工资10000元未支付,有欠条。每次要钱李二冬说没钱,后一直联系不上李二冬。20、王胜利受害人王胜利供述、欠条证实,2012年6月至10月在李二冬承包的腾龙雅源工地干活,李二冬至今欠其个人工资7920元及与张春旺、郭小冬三人承包的30660元未支付,后一直联系不上李二冬。21、蔺天虎受害人蔺天虎供述、收条、欠条证实,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在李二冬承包的腾龙雅源工地干活,李二冬至今欠工资3500元未支付,有欠条。2012年底找不见李二冬,后来电话打不通,见不上人。22、王苏文受害人王苏文供述、欠条证实,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在李二冬承包的腾龙雅源工地干活,李二冬至今欠工资3400元,后来电话打不通,见不上人。23、何杰受害人何杰供述、欠条证实,2012年4月份到2012年9月份在李二冬承包的腾龙雅源工地干活,李二冬至今欠工资24000元未支付,欠条上写的32000元,包括其个人借给被告人的8000元。24、张永兵受害人张永兵供述、欠条证实,2012年7月至8月,一共在李二冬承包的腾龙雅源工地干了41天,李二冬至今欠工资2600元未支付,有欠条。25、白文章受害人白文章供述、欠条证实,当时在李二冬的腾龙雅源工地补电表箱、穿线,一共60多天,一共欠11750元未支付,有欠条。26、蔺金全欠条证实,被告人李培云欠其1900元的事实。27、游天秀欠条证实,被告人李培云欠其2300元的事实。28、蔺青虎欠条证实,被告人李培云欠其2900元的事实。29、刘红秀欠条证实,被告人李培云欠其920元的事实。30、李俊峰欠条证实,被告人李培云欠其工资1200元事实。31、郭宪生、王志飞被告人的供述中对这二人提供的欠款数额予以了确认,其中欠郭宪生29560元,欠王志飞95150元。以上受害人共计63人,被告人所欠工资为492515元。(四)广泰公司、金峰公司、河南建筑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据。1、广泰公司(1)广泰公司出具的关于水电暖安装补充协议证实广泰公司五府营村住宅六项目部于2012年4月4日与被告人签订关于A区8、9、10号楼水电暖安装协议。(2)付款凭证、证明材料证实,广泰公司五府营住宅六项目部共支付李培云费用137175元,其中118175元有票。安装进度款已经付清的事实。2、金峰公司(1)金峰公司出具的协议书、水电暖安装补充协议证实2012年4月4日、10月25日,将五府营村工地的B区8、9、10、11号楼水电暖安装工程委托李二冬施工。(2)付款凭证、证明材料、工程情况说明证实,金峰公司支付李二冬276410元,支付牛锁全61000元,实际支付337410元,超支18141元的事实。3、河南建筑公司(1)协议书、补充协议书证实2011年5月4日河南建筑公司第八项目部同李二冬签订了五府营村住宅小区A区17、19号楼水电暖安装合同。(2)证明材料、李二冬安装工程结算、借条、证明证实,河南建筑公司应支付143800元+14764元-4600元,实际支付154300元。多支付336元。以上三家公司共向李培云支付548885元工程款。(五)被告人李培云方面的相关证据1、太原市晋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李二冬签字的保证书证实,17#、19#楼(河南建筑公司)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的事实。2、被告人李培云供述称,我在太原市晋源区五府营村承包的腾龙雅源小区的水电暖暗转工程,我承包的是河南建安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广泰建筑公司和山西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的水电暖安装工程。与这三家公司有协议,是以我个人名义签订的协议。我没有施工的相关资质。太原市晋源区人社局的通知我没有收到。但是2013年2月5日我给开发商邱某经理打电话时,邱某告诉我赶快到晋源区处理工人工资的问题。因为我给不了钱,去了也解决不了问题,所以没去。我一共拖欠40余万元左右的工资。共四、五十名工人的工资。给我结了的工程款我全部用于工地上了,平时的生火做饭、工具的维修,还结了一部分工人的工资,都花完了。现在我没有钱,还不了钱......欠条上大部分写的是李二冬,有的也写李培云......欠王志飞、郭宪生的工钱没有结算,没有欠条,认为二人写的欠条是属实的。山西广泰公司付给我118175元,每次从该公司拿钱都有借条,金峰公司付了我276410元的工资,至于给牛锁全的61000元是支付给牛锁全的,河南建安公司应该付给我14764元,实际付给我10000元整。(六)相关证人证言1、证人邱某证言及通话清单证实,2012年12月26日、27日晋源区人社局的工作人员张水龙、张宏到工地找到了邱某,邱某给李二冬打电话,李二冬之后到了工地告知人社局的工作人员说是龚恒不合格,得等分包单位给了他钱才能发工资,实际上三家单位已经支付了六十多万元的工钱了,2013年2月4日人社局的工作人员下达责令整改书时邱某不在场,听说常继军、武庆贤给李二冬打电话让他回来给工人发工资,但是李二冬不回来,在2013年2月7日李二冬打电话说不能给工人发工资,否则他不认账......通话清单证实2013年2月5日曾电话联系李二冬的事实。2、证人常锦龙证言证实,因李二冬工程没有做完,实际支付137370元,超支付了10370元,有借条的118175元,没有借条的4000元,还有QQ车顶账了15000元。3、证人陈某证言证实,金峰公司同李二冬的工程总价款为404828元,实际支付337410元,超支18141元,实际支付了319269元,自己找工人把李二冬余下的工程做完的。支付李二冬276410元,支付牛锁全61000元。(七)其他书证1、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证实被告人李培云的邮政储蓄卡中余额为197元+197元+1203元=1597元的事实。2、太原市五府营村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村包工头李二冬收到工程队给他的工程款,一直不给工人发工资,也不接见工人,导致民工上访,没有办法,为了安慰工人,在2013年2月5日垫付工人工资179100元,才使工人回家过年的事实。(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证实被告人的身份、前科信息。(九)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出具的传唤证、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到案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培云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承包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广泰建筑公司和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在晋源区五府营村腾龙雅苑小区的水、电、暖工程,在上述三家公司已经支付其548885元工程款的情况下,被告人李培云采取逃跑、藏匿的方式,逃避支付63名劳动者共计492515元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培云拒不承认自己犯罪,当庭辩解称自己没有逃跑、藏匿行为,之所以联系不上自己系其在朋友处算帐,手机丢失,其并没有收到三家公司的54万余元工程款,其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只有30万左右,部分劳动者的欠条是工人强迫其所签字,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收到三家公司支付的工程款50余万后,以”没钱”等借口不支付或拖延支付劳动者报酬,在有关部门通过张贴、拍照等方式向李培云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被告人李培云仍未支付,关于三家公司支付被告人李培云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及其所欠劳动者的工资数额,有三家公司提供的、被告人签字的借款单,结算票据,欠条,受害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关于签字系被人强迫、数额存在异议的辩解意见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其辩解意见合议庭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培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9日起至2015年2月8日止。罚金自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李培云所欠工资由原办案单位予以追缴,并依法返还被欠薪劳动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冯韶林人民陪审员  杨秀芳人民陪审员  郭俊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边晓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