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张兰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萍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382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兰萍,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辩护人徐彦丽,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兰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兰萍及其辩护人徐彦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至8月,被告人张兰萍伙同王文勇(另案处理)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安阳县水冶镇水冶宾馆内租赁房屋两间,开设天下粮仓水冶办事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天下粮仓投资获取高额利息,高额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张兰萍、王文勇(另案处理)直接吸收集资户存款涉及18人次,11人,票面金额3,420,000元,集资户已取得利息238,900元,集资户损失金额3,181,100元;以利息高为名介绍集资户直接存款涉及37人次,17人,票面金额2,800,000元,集资户已取得利息176,300元,集资户损失金额2,623,700元。现天下粮仓公司已被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局立案侦查。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并据此认定被告人张兰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兰萍对起诉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张兰萍在实施起诉指控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属偶犯、初犯,建议对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8月,被告人张兰萍在得知向天下粮仓公司投资可获取高额利润后,伙同王文勇(另案处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安阳县水冶镇水冶宾馆内开设天下粮仓水冶办事处,以天下粮仓国际产业集团及天下粮仓下属投资公司天津市德宏康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向天下粮仓公司投资可获取高额利润和回报,从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涉及55人次,28人,实收金额共计6,220,000元,集资群众已取得利息415,200元,损失共计5,804,800元。其中,被告人张兰萍和王文勇直接吸收集资群众存款涉及18人次,10人,实收金额3,420,000元,集资群众已取得利息238,900元,损失3,181,100元;介绍集资群众直接存款涉及37人次,17人,实收金额2,800,000元,集资群众已取得利息176,300元,损失2,623,700元。另查明,2012年12月30日,安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在安阳市文峰塔附近将被告人张兰萍抓获,并将其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张兰萍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程某某(系集资群众)证言,2011年我在吉祥家园小区居住的时候,发现王文勇、张兰萍夫妇在吉祥小区租房子居住。这样又联系起来。有一次他们两口子来我家串门的时候,王文勇就对我说,他现在做“天下粮仓”公司的代理,把钱存到“天下粮仓”可以得到高额的利息。当时王文勇还拿出“天下粮仓的”宣传资料,给我介绍“天下粮仓”公司的规模、经营方式等,并且一直让我把闲钱存到“天下粮仓”公司里。我说我对公司不了解,王文勇就对我说可以把钱存到他那里,他对我的存款负责。并且给我出5分利息,让我考虑一下。王文勇还对我说他在水冶宾馆院内租了两间门面房,挂着“天下粮仓”水冶办事处的牌子。后来我看王文勇干的挺正规,就在2011年5月5日的时候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文勇转了130万元,王文勇给我写了一张借条,上面有我的身份证号和王文勇、张兰萍的签名。我的实际损失是117万元。2、证人王某某(系集资群众)证言,2011年5月份,王文勇、张兰萍在安阳县水冶镇水冶宾馆内开了两间门面房,门头上挂有“天下粮仓”牌子,开始对外融资,我去王文勇那看了看,他给我介绍了关于“天下粮仓”公司的一些情况,还让我往里面存钱,王文勇拿出“天下粮仓”的宣传资料让我看,还说电视上也有天下粮仓的广告。我当时没有存,到了5月21号王文勇给我联系,一直让我通过他往“天下粮仓”存钱,我就到水冶镇东街小区王文勇租房处,我由于对“天下粮仓”公司不了解,我和王文勇、张兰萍夫妇达成口头协议,我只对他们夫妇存款,不对“天下粮仓”公司存款,于是我们约定我给王文勇、张兰萍夫妇存30万元,约定利息5分,期限6个月,当时我通过建行手机银行转给王文勇30万元,王文勇、张兰萍夫妇给了打了一张30万元的借据。3、证人田某某(系集资群众)证言,我和王文勇原来是关系不错的朋友,2011年四月份,王文勇找我借钱说做生意用,找了我几次说是往“天下粮仓”公司投资,还拿着天下粮仓公司的宣传资料让我看,还说他在安阳县水冶镇水冶宾馆租赁了两间门面房,门头上挂着天下粮仓办事的牌子,我说我不管你往哪里投资,我只对你王文勇、张兰萍夫妇二人,王文勇说这样也可以并每月给我5分利息,让我考虑考虑,我到了2011年5月22日我到安阳县水冶镇东兴花园王文勇租房住处,将6万元钱现金给了他们夫妇二人,王文勇、张兰萍当时都在场,张兰萍给我打了一张6万元借据,上面有我的身份证号和张兰萍的签名。我实缴金额6万,收据上的金额也是6万。我共获得两个月的利息,共计6,000元。4、证人牛某某(系集资群众)证言,我和王文勇一直就有经济来往,2011年4月份,王文勇找到我说想借点钱做生意,我同意了,王文勇分别在4月9日和4月10日到我家拿了四万元和两万元,他老婆张兰萍给开的借据手续,当时说的是半年期限,月息三分,这六万一共给了我三个月的利息共5400元。到5月份,王文勇告诉我他的钱是往北京一个叫“天下粮仓”的公司投资的,王文勇说“天下粮仓”的利息高,比较可靠。我说我不了解,我只对你王文勇。以后我就陆续的往王文勇那投了钱。2011年7月份以后王文勇夫妇给我开的是天津市德宏康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据,性质是一样的。我实际存了158万元,收据上的金额也是158万元,一共得到利息85400元。5、证人韩某某、牛某某、张某甲、王某甲、胡某某、牛某甲、杨某某、胡某甲、琚某某、王某某(均系集资群众)等证言,均证实被告人张兰萍向集资群众介绍向天下粮仓公司投资可获得高额利润,以此向集资群众吸收存款。6、证人寇某某(系天下粮仓公司业务员)证言,我是2010年12月份到“天下粮仓”公司工作,任业务员,2011年8月5日,因涉嫌非法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大兴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在案件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天下粮仓”原名天下粮仓国际产业集团,法人叫常涛,主要就是整合农副产品,开连锁超市,我没有看过“天下粮仓”的营业执照,我在公司干市场业务,对外称寇总,但是公司没有给我任命。我带着“天下粮仓”的宣传资料,主要就是宣传“天下粮仓”公司的概况及发展前景,通过朋友介绍到安阳开展市场工作,因为宣传资料上并没有说明客户投资的回报和分红比例,所以我只是口头告诉客户投资利息和返点。我在安阳的客户有张海新,唐如平,张兰萍等,张兰萍等人就是在给公司做业务,他们把钱直接打到公司账上,公司直接把利息和返点给他们。7、证人舒某(系天下粮仓公司财务总监)证言,我在北京市常涛开设的“天下粮仓”公司工作,担任财务总监。借据这方面是寇凌瑞负责的,常涛告诉我关于借款的相关事情听寇凌瑞和曹晓勇的。借据是由我开具的,寇凌瑞和曹晓勇让我怎么开,我怎么开,协议的内容我不知道是谁拟定的,具体内容我也记不清了,我只需在协议的空白处填空,填写借款人的姓名,借款起止日期,借款金额,然后盖上德弘康泰公司的公章和常涛私章。借据上加盖德弘康泰公司的财务章。第一批签的协议和借据我直接交给寇凌瑞,第二批我通过邮寄的方式寄给河南省安阳市的张兰萍。8、被告人张兰萍供述,2010年11月份的时候我经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天下粮仓国际产业集团公司河南地区的负责人寇凌瑞,寇凌瑞说公司经营模式挺好的,我专门跑到北京考察了一下,这家公司是开连锁超市的,主要经营绿色农贸产品,中央2台也曾经报道过这家公司。我就开始在天下粮仓投资,最开始是2010年年底的时候我拿我自己的钱开始在那家公司投,当时我投入了大约七十万元,期限4个月,天下粮仓给我的是5分钱的月息,另外在存钱的时候还送了一些农产品。到2011年3月份的时候天下粮仓在天津开设了一家天津市德弘康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这家天津市德弘康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门向外募集资金。现在寇凌瑞被北京公安局的关起来了。我刚开始存的七十万元,天下粮仓都每月按时给我在安阳开的农行账号上打利息。2011年5月份的时候我在水冶镇水冶宾馆里面租了两间房子,在门口挂上天下粮仓的招牌,当时我准备在那里开一间超市。后来也没有弄开,交了一年的房费就一直空在那里,那个门市就开了一个月的门。我感觉往天下粮仓存钱利润可观,我就开始介绍我的亲戚朋友往天下粮仓存钱,我一共介绍了五十多人往天下粮仓存钱,有存3万、2万的,也有存上百万元的,共计有900多万元。他们往天下粮仓存钱都是得的5分钱的月息,存款额上百万元的还得3个返点,这个返点是存钱的时候直接抵扣的。当有人想要存款的时候,我就介绍一下“天下粮仓”的公司情况,并且把利息的兑付等细节告诉他们,还有就是说一下,这个公司以后的发展前景,告诉他们网上有公司的宣传资料,电视上有宣传广告,最后就拿出我的合同让他们看。通过我介绍集资到“天下粮仓”公司的群众人数和金额我上次已经说过了,我现在说一下没有通过我介绍,直接把钱存到天下粮仓的有宋烔荷、马文书、刘红霞、郑聪这些人的报案材料不是真的,她们没有通过我,她们是自己把钱存到天下粮仓的。把钱直接给我的有12人,通过人介绍把钱直接存到天下粮仓有30多人,具体的人数和金额以投资理财协议为准。9、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搜查被告人张兰萍住处的过程及已扣押搜出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爱立德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中兴手机一部、工商银行密码器一个、锦和苑项目购房协议一份、天下粮仓投资理财协议书38份(上述物品未随案移送)。10、控诉状及委托书。11、天津市德弘康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统计表。12、被告人张兰萍在安阳县水冶镇天下粮仓办事处照片。13、相州司鉴字(2013)10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张兰萍吸收公众存款数额。14、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兰萍抓获的时间、地点。15、被告人户籍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兰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从犯的意见,经查,不论是犯意的产生还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被告人张兰萍在起诉指控的犯罪中都积极参与,且起主要作用,故不采纳辩护人该意见。被告人张兰萍当庭认罪态度较好,采纳辩护人该意见,对被告人张兰萍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兰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返还集资群众,其余赃款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 婵审判员 靳庆霞审判员 韩 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