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法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申蒙蒙与李广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蒙蒙,李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广法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申蒙蒙。被执行人李���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广民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该案执行款68000元,且申请人已领取了该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广民初字第373号调解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星华代审判员 张颖萌审 判 员 张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芦亚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