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叶仁和等人与被告叶磊追索劳动报酬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仁和,程先明,陈先钧,胡学祥,叶登朴,华从霞,汪德珍,袁德华,庞立义,唐邦文,陈为富,程仁均,金怀安,华从祥,叶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52号原告:叶仁和。原告:程先明。原告:陈先钧。原告:胡学祥。原告:叶登朴。原告:华从霞。原告:汪德珍。原告:袁德华。原告:庞立义。原告:唐邦文。原告:陈为富。原告:程仁均。原告:金怀安。原告:华从祥。被告:叶磊,。原告叶仁和等14人与被告叶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仁和等14人的委托代理人陈艳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仁和等人诉称:2010年2月份开始,被告叶磊承包衡山镇永康桥村叶氏祠、华院等十二个村民组约1700亩从事粮食种植,在种植期间,原告叶仁和等共14人为其经营提供劳务,经结算被告共欠14名原告工资款68786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写过后被告迟迟不支付原告工资,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68786元及本案的诉讼。原告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组,欠条复印件一组及下欠工资明细表一份,证明被告叶磊欠叶仁和等14原告工资款68768元未给。被告叶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份开始,被告叶磊承包衡山镇永康桥村叶氏祠,华院等十二个村民组约1700亩从事粮食种植,在种植期间,原告叶仁和等共14人为其经营提供劳务,经结算被告共欠14名原告工资款68786元(详见工资清单),被告叶磊向各原告分别出具了欠条,后上述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叶磊一直未给付所欠14原告的工资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叶磊出据给原告的欠条合法有效,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款,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故叶仁和等14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叶仁和等14人工资款68768元(14原告工资清单附后)。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叶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明志审 判 员 余家胜人民陪审员 饶正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