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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蚌民一终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郑从英与郑怀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郑从英;郑怀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蚌民一终字第004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从英,女,192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赵夕庚,农民。系郑从英之子。委托代理人:田万林,蚌埠市淮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怀勇,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陈如刚,蚌埠市珠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郑从英因与被上诉人郑怀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2009)龙民一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从英的委托代理人赵夕庚、田万林,被上诉人郑怀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如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1980年蚌埠市长淮卫镇东风村实行集体土地家庭承包制时,郑从英一家五口人共分得承包地8.65亩,之后郑从英之子赵夕庚一家三口迁往他处居住。1995年土地续包时,原由郑从英承包的5.19亩土地改由郑怀勇承包并交纳相关农业税费。1999年12月12日,郑从英取得了与一轮承包面积、位置相同的耕地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自1995年10月1日起30年。同日,郑怀勇亦取得了10.385亩土地的耕地承包合同书,其中包括郑从英承包合同书中的5.19亩土地,承包期限自1995年10月1日起30年。原审法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郑从英与郑怀勇对诉争的土地均持有合法的承包合同书和耕地承包经营权证,且均在镇政府备案。特别是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耕地承包经营权证具有公示效力。人民法院对郑怀英及郑怀勇所持有的承包合同书和耕地承包经营权证无法予以否定。郑怀勇根据所持有的承包合同书和耕地承包经营权证实际占有和使用了承包地,且占有、使用土地的行为发生在双方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争议之前,并不存在因争议强行先占的行为和事实。故应当确定郑怀勇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郑从英要求返还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郑从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郑从英负担。郑从英上诉称:上诉人1980年一轮土地承包时共分得8.65亩土地,二轮土地承包时,上诉人与蚌埠市长淮卫镇东风村村委会续签了耕地承包合同书,并由原蚌埠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蚌埠市长淮卫镇东风村村委会从未将上诉人的地收回,上诉人也只是将部分土地交予被上诉人代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故要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返还其3.05亩土地。郑怀勇答辩称:二轮土地承包时,郑从英之子赵夕庚一家三口迁入市区,蚌埠市长淮卫镇东风村村委会将郑从英一轮承包的5.19亩土地收回并另行发包给了郑怀勇。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当维持。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郑从英与郑怀勇均以持有诉争土地的《耕地承包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由主张对诉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因此本案系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一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郑从英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凯审判员 潘伟荣审判员 杜玲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