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民终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许玉芳与常州市牛塘化工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玉芳,常州市牛塘化工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民终字第14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玉芳。委托代理人钟文明,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牛塘化工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延政路51号。法定代表人王方大,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许玉芳与被上诉人常州市牛塘化工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许玉芳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玉芳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玉芳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的利益、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玉芳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许玉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卫审 判 员 邵泽宇代理审判员 周韵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房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