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洞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洞刑初字第28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6月29日因再次吸食毒品被洞口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同年9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执行逮捕,现在押洞口县看守所。辩护人欧阳克文,男,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欧阳松云,男,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刑诉(2013)第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征得被告人的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8日晚,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某(在逃)在县城汽车总站附近的鑫都宾馆305房间吸食毒品后,两人便在房间休息。次日早上,杨某某的女儿打电话给杨某某,杨某某因吸食毒品过量产生幻觉认定其前妻杨某甲就在鑫都宾馆,便去宾馆前台翻看开房登记本,前台服务员不准其翻看。被告人杨某某就去厨房拿起菜刀到宾馆各个房间找杨某甲,先到宾馆3楼踢开三间房门,后又到4楼将408房门踢开,寻找未果后又走下楼去前台,当走到二楼楼梯间,看见服务员王某某在打电话,就质问王某某给谁打电话,王某某不肯说,便用刀吓唬王某某,王某某用手去挡刀,手掌被割伤。此时,服务员肖某某和付某某也来到二楼,杨某某便又转向肖某某,追至宾馆一楼厨房,用菜刀将肖某某的右膝砍伤。经法医鉴定,肖某某、王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经估价鉴定,鑫都宾馆三楼和四楼被损坏的房门价值人民币2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肖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付某某、李某某、向某某、付某甲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013)洞公法活字第193、19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2013)洞价认字第117号估价鉴定意见书;提取笔录及照片;尿检报告;刑事和解材料;杨某某打伤人后向110报警的接警单;报警电话录音记录及录音光盘;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即刻主动向110指挥中心报警,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又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且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杨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4年元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礼仁代理审判员  郑析军人民陪审员  邓联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赛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