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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4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春生、王萍与田小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生,王萍,田小好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4613号原告王春生。原告王萍。被告田小好。原告王春生、王萍诉被告田小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秀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春生、王萍、被告田小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春生、王萍诉称,2013年3月7日,原告因装修房屋与被告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装修面积94平方米,工程户型2室2厅,工程期限60日(2013年3月7日-2013年5月6日),合同工程造价为28500元。被告在施工装修中,出现房屋墙面裂缝,地面装修不如以前毛坯房,手工和材料严重不合格,最后被告也未给房屋有些缺陷部分进行补漏,被告不仅超期也未全部完工,墙线不均匀不直。原告这期间给付被告23000元。后工商局调解,被告出具欠条3300元,承诺中秋节时还,如不还赔偿前面所有装修款23300元。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3300元。被告田小好辩称,原告所述根本就不合理,原告装修款没有给清,还要我这么多钱。原告威胁我打下欠条,如果不打欠条就到我干活的地方闹。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春生、王萍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7日,被告田小好以连云港市一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并未实际设立)的名义与原告王萍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承包两原告东方领秀小区2室2厅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该公司包工、包部分材料,两原告提供其余部分材料;工程期限为60日,开工日期为2013年3月7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5月6日;工程造价为285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进场前付工程款45%,瓦工结束付工程款30%,木工结束付工程款15%,墙面结束验收合格付尾款10%等。合同签订后,被告田小好即组织人员对所承接的装修工程进行施工,两原告已经实际给付被告田小好工程款24000元。至工程后期,被告田小好在没有全部完工的情况下离场,两原告与被告因此产生纠纷。另查明,因两原告向工商部门投诉,两原告与被告田小好协商由被告田小好给付两原告5300元,被告田小好在给付两原告2000元后,于2013年6月11日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王萍3300元,中秋节时还,如不还到时赔偿前面所有装修款23300元。”因被告田小好未按承诺给付两原告3300元,两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田小好给付23300元。诉讼中,被告田小好认为23300元过高,申请法院予以调减。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房产证、施工合同、工程报价单、欠条、收据等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田小好所出具给两原告的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应视为两原告与被告田小好就装修工程款项所进行的结算。根据该欠条,被告田小好应当在今年中秋节时(2013年9月19日)给付两原告3300元,但是被告田小好至今未给付,因此被告田小好除应当给付两原告3300元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被告田小好承诺如未按期给付则赔偿23300元数额过高,被告田小好亦申请予以调减,故本院确定自2013年9月20日被告田小好应给付两原告3300元的利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小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春生、王萍33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9月19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春生、王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田小好承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审判员  杜秀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向晖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03010400090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