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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闫子亮与王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子亮,王若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2137号原告:闫子亮。被告:王若雷。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子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若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10日,被告借原告现金1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致推诿还款时间,至今未还。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审理查明:2013年6月10日,被告借原告现金1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为原告书写的借条为凭,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随时可以向被告主张还款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若雷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闫子亮现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若雷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还款时应增付50元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本峰审 判 员  袁雪峰人民陪审员  申丽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