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理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向某某诉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理民初字第57号原告向某某,女,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毋某某,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 张 宇审 判 员 :王思皓人民陪审员 :康文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 何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