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钢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741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凯,莱芜市盛龙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钢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崔凯。被执行人:莱芜市盛龙经贸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被执行人未履行我院作出的(2013)钢民初字第83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鲁S×××××轿车一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研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