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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钢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741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凯,莱芜市盛龙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钢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崔凯。被执行人:莱芜市盛龙经贸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被执行人未履行我院作出的(2013)钢民初字第83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鲁S×××××轿车一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研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