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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执恢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执恢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张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1)荔民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执行标的8.1万元及利息。本次已执行37400元。因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工资,执行时间较长,且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荔执恢字第000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初来审判员  党树兴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占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