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执恢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执恢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张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1)荔民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执行标的8.1万元及利息。本次已执行37400元。因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工资,执行时间较长,且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荔执恢字第000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初来审判员 党树兴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占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