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乌中刑减(假)字第3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兰玉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玉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乌中刑减(假)字第3837号罪犯兰玉珍,女,汉族,1964年11月19日出生,原籍新疆伊宁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3日作出(1999)沪一中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兰玉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服刑中,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04年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本院2006年裁定减刑二年四个月,2008年裁定减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裁定减刑二年六个月。执行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30日提出对罪犯兰玉珍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报称:罪犯兰玉珍在服刑改造期间,并获得一次局级改造积极分子,五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三次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兰玉珍自入监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民警管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在三课学习中,认真听讲,成绩合格。劳动改造中,能克服好逸恶劳的思想,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先后于2012年11月一次被评为监狱局级改造积极分子,2010年12月、2011年7月、2012年1月、7月、2013年5月五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2月、2012年12月、2013年2月获三次记功奖励,2011年4月、11月、2012年4月获三次表扬奖励。以上奖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兰玉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改造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兰玉珍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张 亚 豪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锡 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