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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王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南执字第455号王洋、王忠新:李荣华申请王洋、王忠新的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7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荣华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缴纳款19934.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298元,申请执行费199.01元。开户银行:账号: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特此通知执行员  尹保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邰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