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东民一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车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东民一初字第141号原告车某,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朝阳区。被告孙某,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车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德忠审 判 员 高桂丽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