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民一初字第02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朱庆国与张泽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国,张泽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一初字第02430号原告:朱庆国,男,1964年7月17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五河县。被告:张泽鹏,男,1970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庆国诉被告张泽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庆国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栗艳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