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执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乔聚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执字第953号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乔聚智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乔聚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05)文民二初字第8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付款义务,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文民二初字第85号判决书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忠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