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邢台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赵洁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市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赵洁,住邢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邢民四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到银行、房产部门、车管部门查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8)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邢民四终字第3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耀代理审判员 张 龙代理审判员 岳洪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