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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献执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郭秀免、重庆信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秀免,重庆信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献执字第00529号申请执行人郭秀免,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献县,系献县万力国通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重庆信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献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会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志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