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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二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张春祥与高焕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祥,高焕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二初字第00504号原告:张春祥,男,194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找郢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焕新,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祥与被告高焕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祥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春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春祥新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新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