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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扬中市保安服务公司与张开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市保安服务公司,张开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商初字第451号原告扬中市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帅升明,总经理。被告张开鉴,男,汉族,成年,江苏省扬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市保安服务公司与被告张开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中市保安服务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开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75元,减半收取19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祥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雨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