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执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战军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字第00120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战军,铜川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战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耀民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支付从借款之日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一审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7491元,以上合计5165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自愿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耀执字第001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锋审 判 员 王建文助理审判员 李科锋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