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少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阳法少民初字第19号原告蒋某某,女,1972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谭某某,男,1972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对谭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曹文斌审 判 员 宁建道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