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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少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阳法少民初字第19号原告蒋某某,女,1972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谭某某,男,1972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对谭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曹文斌审 判 员  宁建道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