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阳原县金源加油站与阳原县华源铁精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原县金源加油站,阳原县华源铁精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商初字第2号原告阳原县金源加油站。法定代表人王占斌,负责人。被告阳原县华源铁精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永强,总经理。住阳原县西城镇灰泉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原县金源加油站诉被告阳原县华源铁精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告阳原县华源铁精粉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原告以张宏明的本田CRV汽车一辆(车牌号冀GSC3**)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阳原县华源铁精粉有限公司相应价值367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