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海民初字第17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优视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优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17253号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1208室。法定代表人张若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优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16楼10-20室。法定代表人俞永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宇,男。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2栋301房。法定代表人何小鹏,总裁。委托代理人叶春玉,女。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诉被告优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视公司)、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景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快乐阳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子芳、被告优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宇、被告动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春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快乐阳光公司诉称:我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电视节目《天天向上》(具体期数见附件列表,以下简称涉案节目)在授权地区和授权期限内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公司发现二被告未经合法授权,在其经营的UC影音安卓手机客户端上非法传播该节目,给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在UC影音安卓手机客户端上提供涉案节目;2、共同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3、共同承担本案诉讼��用。被告优视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www.uc.cn网站及UC影音软件的经营者,动景公司享有UC影音软件的著作权且是www.uc.cn网站的备案主体,因此我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不同意快乐阳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动景公司辩称:1、我公司的UC影音软件只是为用户提供链接服务,不提供实际内容;2、关于损失部分,快乐阳光公司没有提供相关经济损失的证据,另外UC影音软件没有投放广告等盈利行为,且手机客户端没有电脑客户端传播范围广泛,故对其主张的经济损失不予认可。综上,不同意快乐阳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涉案节目片尾署名:湖南卫视版权所有。2006年6月15日,湖南电视台出具《授权书》,将其所属卫星频道的自有版权及经合法授权的电视节目内容和品牌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剧、音乐、大型活动、综艺节目等)的开发经营权,在下列领域内授权给快乐阳光公司独家经营:1.与互联网有关的权利,包括视音频播放、下载;虚拟社区;互联网广告;博客;播客;游戏开发等;2.电信增值业务权利,包括短信、彩信、彩铃、声讯、WAP等业务;3.与节目和品牌相关的实物产品开发,包括卡通玩具、工艺品等。授权期限为10年,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2007年9月28日,湖南电视台出具《说明书》,表示其已于2006年6月将其自有版权的电视节目和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快乐阳光公司,期限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未经快乐阳光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任何网站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传播湖南电视台享有版权的电视节目和电视剧。2010年1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湘政函(2010)34号文件,撤销��南广播影视集团、湖南人民广播电台、湖南电视台、湖南经济电视台,组建湖南广播电视台。2011年3月7日,湖南广播电视台出具《说明书》,说明前述《授权书》和《说明书》均表示湖南电视台已将其自有版权的作品(包括电视节目、电视剧、电影、音乐、大型活动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给了快乐阳光公司,期限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其中,在授权期限之前湖南电视台已经享有版权的作品,以及授权期限之内湖南电视台或湖南广播电视台享有版权的作品均在授权范围之内。此外,以该台申请办理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天天向上》等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均由快乐阳光公司享有。2012年10月24日,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出具《情况说明》,说明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简称“湖南卫视”,隶属于湖南广播电视台,在湖南���播电视台卫视频道署名为“湖南卫视版权所有”播出的所有自有版权电视节目的版权,自始至终归属于湖南广播电视台。自有版权电视节目包括但不仅限于“天天向上”等。2010年11月4日和2012年3月19日,湖南省版权局分别为作品《天天向上》88期(2009.1.2-2010.10.22)、29期(2011.07.08-2012.02.03)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中显示:作品类型:电视作品;作者:湖南广播电视台;著作权人:湖南广播电视台;作品完成日期分别为:2010年10月22日、2012年2月3日;作品登记日期分别为:2010年10月31日、2012年3月7日。作品登记号分别为:湘作登字18-2010-I-265号、湘作登字18-2012-I-017号。优视公司和动景公司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认可快乐阳光公司对涉案节目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2012年2月1日,经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登录相应网站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486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2486号公证书)对上述公证过程做如下记载:将三星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后连接无线网络,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uc.cn进入“UC产品下载站”,点击“电脑版”,网页顶端有“UC优视”标志,网页下方有“UC优视2004-2012?版权所有”字样,点击“联系我们”,显示“北京公司”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院维亚大厦16层”、“广州公司”的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广州信息港B栋4楼”,点击“产品”依次显示“UC浏览器”、“来电通”、“UC影音”等,点击“免费下载”,下载安装并打开UC影音软件,点击界面下方的“搜索结果来源于国际互联网,如您认为某些内容侵犯了您的权利,请通知我们。》查看详情”,点击下载《权利通知书》文档,打开该文档,显示“请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书面通知”表格,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优视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子公司(以下简称:优视科技)”、通信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2栋4楼”、域名为“uc.cn”。优视公司认可前述“北京公司”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院维亚大厦16层”系其实际经营地址。2012年8月9日,经乐视公司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登录相应网站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5421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5421号公证书)对上述公证过程做如下记载:在公证处电脑中登录www.uc.cn网站,网页标题栏显示“首页—UC优视︱UC浏览器︱全球第一大手机浏览器,用户超过3亿人”,网页顶端均显示“UC优视”标志,网站中有《UC优视荣列2011中关村十大系列评选榜单》、《优视科技有���公司荣获2012百度联盟峰会翼展宏图奖》等标题文章及优视公司获得“中关村‘瞪羚计划’重点培育企业”的证书;www.uc.cn网站中另有UC影音软件的产品介绍。登录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主办的www.zgc.gov.cn“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网站,其中“2011年度中关村十大系列评选”的主题文章中有“UC优视(优视科技有限公司)入选理由”等内容。2012年3月29日,经快乐阳光公司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使用三星手机进行相关操作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806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8068号公证书)对上述公证过程做如下记载:将上述手机恢复出厂设置,清除全部内容,重启后连接无线网络,在浏览器中输入网址www.uc.cn进入相应网页,下方显示“UC优视版权所有”,点击进入“电脑版”,显示页面的内容与12486号公证书及15421号公证书中记载的相同。在地址栏中输入“www.baidu.com”进入百度搜索界面,在“安卓应用搜索新版上线”中的“榜单”里选择“UC影音”,进行下载并安装。打开该软件,点击手机“菜单”键,选择“帮助”-“关于”,显示“优视科技版权所有”。在“UC影音”主界面搜索栏中输入“天天向上”进行搜索,结果显示相关视频列表,分别显示了剧照、名称或期数、时长,依次点击上述视频结果(具体见附件),均能播放涉案节目。播放框中显示有湖南卫视台标。优视公司和动景公司认为公证中播放涉案节目时显示了来源,且多数时长较短,内容不完整,由此可证明UC影音软件仅提供链接。快乐阳光公司另提交了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打印页,显示前述“UC优视”标志及字母“UC”为优视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标识。优视公司认可其系上述注册商标持有人,并依法授予动��公司使用。快乐阳光公司还提交了(2012)海民初字第18826号生效判决,以证明该判决中认定的侵权事实与本案所控侵权行为相似。动景公司在提出管辖异议阶段,向法庭提交了软著登字第03362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下简称《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中载明,UC移动影音播放软件[简称:UC影音播放器]V3.0的著作权人为动景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1年7月7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快乐阳光公司和优视公司对此证据不持异议。庭审中,动景公司认可UC影音软件及www.uc.cn网站均由其所有并经营,与优视公司有宣传合作关系。上述事实,有快乐阳光公司提交的涉案节目光盘、授权书、说明书、湘政函(2010)34号文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快乐阳光公司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快乐阳光公司在授权期间内享有涉案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优视公司和动景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故本院确认快乐阳光公司有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中,快乐阳光公司主张UC影音软件为优视公司和动景公司共同经营。对此本院认为,该软件中标注了“优视科技版权所有”,而《著作权登记证书》中显示动景公司系该软件著作权人,且其自认该软件系其经营,可见优视公司与动景公司在UC影音软件的经营上存在合作关系,该软件应为二者共同经营,二者应为其共同经营的软件产品承担法律责任。优视公司辩称UC影音软件的著作权人和经营人仅为动景公司,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乐阳光公司提交的8068号公证书显示,在手机中打开UC影音软件,未跳转至其他网站即可以在线观看涉案节目,搜索结果页面中显示了该节目的名称、简介等。动景公司虽辩称该软件仅提供链接服务,但其并未提交充足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即使UC影音软件提供的确为链接服务,从上述事实亦可看出,该软件的经营者应知被链的视频作品有其著作权归属,应尽到审查被链网站是否获得相应授权向公众提供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之义务。但优视公司及动景公司均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上述义务。因此,优视公司及动景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共同经营的UC影音软件提供了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快乐阳光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共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快乐阳光公司要求优视公司和动景公司停止侵权,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二公司赔���损失,鉴于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或优视公司及动景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节目的商业价值、优视公司及动景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对涉案节目的使用方式等因素予以酌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优视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优视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八千元;三、驳回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优视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原告预交),由被告优视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二千一百五十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婧玲代理审判员  周 溪人民陪审员  陆友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永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