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藁民初字第03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藁民初字第03164号原告王某。被告马某。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马某于××××年结婚。马某自1998年外出卖梨到海南后就一直未回家,家里的事不闻不问,孩子老人都不管,为了孩子和这个家我找到海南想让他回心转意,可他却和海南一女子过起了日子,并不理我,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马某拿出10万元的赡养费和抚养费。被告马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于××××年登记结婚。××××年××月××日生长子马某甲;××××年××月××日生次子马某乙。1998年被告去海南经商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庭审笔录,某镇某村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经合法登记结婚,但婚后较长时间内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原、被告两地分居的生活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涉及离婚中的其他问题,因被告未到庭,故本院不予处理。被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之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