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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刚与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1703号原告陈刚。被告郑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与被告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刚经本院书面催缴公告费及诉讼费,无正当理由未予缴纳。本院认为,因原告陈刚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陈刚负担。审 判 长  吕士杰代理审判员  王 彪人民陪审员  王义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郝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