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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夏某甲诉夏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甲,夏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夏某甲,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平乡县。被告夏某乙,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平乡县。原告夏某甲诉被告夏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梁春平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夏某甲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甲承担。审判员  梁春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建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