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2014)临执字第5号姚╳╳申请执行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XX,蔡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姚XX,19XX年X月XX日出生,退休教师。被执行人蔡XX,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申请执行人姚XX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8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9262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取蔡XX因被他人诈骗应发还给其的款项120900元,在扣除本案执行费336元和另案申请人朱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XX的执行费1475元合计1811元后,于2013年11月20日支付给申请人姚XX23852.84元,另案申请人朱XX95236.16元。对尚欠部分执行款项,经查被执行人蔡XX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姚XX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姚XX申请执行的款项在本院执行大部分款项后,对尚欠的部分执行款项,因被执行人蔡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姚XX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834号民事解调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834号民事解调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的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竹波审判员 伍取宝审判员 农丽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