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3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范春英与王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春英,王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3253号原告范春英,女,汉族。被告王永,男,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秦皇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安民,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春英诉被告王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案诉讼中仍住院治疗,原告在诉讼中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致使本案在法定审限内无法正常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余卓君代理审判员 文 娟人民陪审员 董战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