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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玉满与被执行人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司、郑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满,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公司,郑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杨玉满,男,1961年5月6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被执行人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小军,男,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铜川市耀州区。申请执行人杨玉满与被执行人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公司、郑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铜中民一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公司、郑小军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杨玉满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67461.8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6月20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6月21日向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公司、郑小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支付杨玉满赔偿款167461.80元,案件受理费675元、保全费52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3674元、郑小军支付给杨玉满4500元。杨玉满已领取了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铜中民一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所确定标的额470091.8元中45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张彦锋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满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