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江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许有峰与许根苗劳务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有峰,许根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江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许有峰,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许根苗,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3)庐江民一初字第020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许根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根苗的银行存款2463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