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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463号原告:夏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 判 长  驭 风代理审判员  杜二平人民陪审员  戴 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