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463号原告:夏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 判 长 驭 风代理审判员 杜二平人民陪审员 戴 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