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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3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亦豪与被告杜毅、被告邓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亦豪,杜毅,邓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3118号原告陈亦豪,男,2002年4与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高陵县鹿苑中学初一学生,住陕西省高陵县。法定代理人王宇,女,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高陵县鹿苑街办文卫路“九阳小家电”店主,住同原告陈亦豪。(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张春亮,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毅,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职员,住西川省旺苍县。被告邓芳,女,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同杜毅。(系被告杜毅岳母)。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经济开发区北京路8号。负责人陈如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亦豪与被告杜毅、被告邓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亦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亦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4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詹晓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