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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邓法民初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法民初字第2246号原告:张某某某,男,生于1966年11月3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白某某,女,生于1968年4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白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照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喻其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