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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姚海军、陈福来、陈林借款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执字第73号执 行 裁 定 书姚海军、陈福来、陈林:你们与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的(2013)承民终字第186号号民事判决书,早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给付执行标的款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950.00元,公告费580.00元,执行费700.00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户名:兴隆县人民法院账号:×××。特此通知联系人:姜国生联系电话:139XX****XX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