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刑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曹某某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00442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1992年至今在安阳县水冶镇财政所工作,2009年4月份负责水冶镇财政所家电下乡工作,住河南省安阳县蒋村镇柿元村。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曹某某身为安阳县水冶镇财政所工作人员,在负责安阳县水冶镇家电下乡工作期间,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未严格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对安阳县鹏飞家电营销服务中心上报的家电下乡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监督检查,致使安阳县水冶镇鹏飞家电营销服务中心实际负责人刘某某通过骗取农民身份信息、重复复印发票、虚构家电下乡产品交易等方式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337001.9元,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就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认为关被告人曹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家电下乡补贴审核与兑付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有自首情节,申请法院从轻处罚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某系安阳县水冶镇财政所工作人员,2009年至2011年,负责安阳县水冶镇家电下乡补贴审核与兑付工作,负责审核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申报手续,核查销售情况的真伪。2010年至2011年期间,曹某某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未严格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在收到经销网点提交的代垫补贴资金清算申请后,按规定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电话回访和实地调查,补贴2台(含2台)以上的,要100%抽查;未按不小于兑付补贴资金10%的比例,对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的真实性、发票的真实性情况进行抽查。致使安阳县水冶镇鹏飞家电营销服务中心实际负责人刘某某通过骗取农民身份信息、重复复印发票、虚构家电下乡产品交易等方式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337001.9元,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另查明: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干警于2013年9月24日、10月11日分别电话通知曹某某到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被告人曹某某分别于接到电话当日到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并于2013年10月11日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询问中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通过追缴和刘某某主动退还,刘某某套取的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337001.9元,已全部缴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曹某某供述证:其系安阳县水冶镇财政所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水冶镇家电下乡工作,负责审核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申报手续,核查销售情况的真伪,安阳县水冶镇鹏飞家电营销服务中心和安阳县财政局签订有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代垫协议书。在对安阳县水冶镇鹏飞家电营销服务中心家电销售网点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销售网点没有进货记录和销货记录,其没有督促他们完善相关手续,没有认真进行检查。《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规定,县、乡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销售网点代理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并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于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应该及时检查,每个网点半个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小于兑付补贴资金的10%,抽查内容包括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的真实性、发票的真实性以及税收缴纳情况。安阳县水冶镇鹏飞家电营销服务中心在向水冶镇财政所申报购买者个人信息领取补贴时,对该销售网点提供的购买者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发票复印件和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原件没有进行审核,只是按照该网点提供的个人信息将网上录入信息补充完整,尤其对于该销售网点提供的购买者的发票复印件没有进行细致审核,只是看看是否有发票,名称是否和户口本相符,金额是否一致,没有审查发票是否是该网点的发票,是否是虚假的发票,致使安阳县水冶镇鹏飞家电营销服务中心伪造发票复印件重复申报补贴,在对购买者进行回访的时候,没有对安阳县水冶镇鹏飞家电营销服务中心中购买多台家电产品的农民进行重点回访,根据《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县乡财政主管部门对个人补贴在两台以上的销售和补贴资料进行100%的跟踪。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防止骗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各乡、镇财政所在收到经销网点提交的代垫补贴资金清算申请后,应分批次登记,按规定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电话回访和实地调查,补贴2台(含2台)以上的,要实现100%抽查,发现有销售行为存疑或电话不能接通达到10%以上的,应要求经销网点配合落实有关情况后再办理资金结算。其在发现该网点存在大量购买者购买多个家电下乡产品后,没有进行跟踪检查,没有按照比例进行电话回访和实地调查,没有100%的抽查,致使该网点利用农民的户口信息和虚假的货物交易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因为其当时没有认真审核该网点上报的纸质手续,也没有看发票是否存在涂改、虚假的情况,也没有到税务部门查看发票是否真实,致使安阳县水冶镇鹏飞家电营销服务中心分别用安阳县水冶镇朋飞家电营销服务中心和安阳县水冶镇鹏飞家电营销服务部的发票领取家电补贴。安阳县水冶镇朋飞家电营销服务中心和安阳县水冶镇鹏飞家电营销服务部不能销售家电下乡产品领取补贴,给国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其在工作中没有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文件规定,尤其在对安阳县水冶镇鹏飞家电营销服务中心网点进行检查时,未尽到工作职责,未严格监督该网点家电产品进销存情况,定期对该网点进行检查,同时审核该网点上报材料时不负责任,没有审核发票真伪性,致使该网点注册与其名称相近的个人户申领发票,利用虚假的发票复印件重复申报补贴,对购买多台家电产品的农民没有进行百分之百的抽查,致使该网点利用农民户口信息套取家电补助资金,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2、证人刘某某(水冶镇鹏飞家电营销服务中心负责人)证言:2009年12月份其以其儿子刘某某的名义注册一个名为安阳县水冶镇鹏飞家电营销服务中心的个体工商户,2011年1月份又以李海金的名义注册一个名为安阳县水冶镇朋飞家电营销服务中心的个体工商户,2010年6、7月,其将安阳县水冶镇鹏飞家电营销服务中心,负责人是其儿子刘某某在安阳县备案,申请垫付资金,领取家电下乡的国家补贴。到8月份又以其的名字注册了安阳县水冶镇鹏飞家电营销服务部。所成立公司都用的名字和安阳县水冶镇鹏飞家电营销服务中心的名字很相似,给安阳县水冶镇财政所上报材料领取补贴时也是盖的鹏飞家电营销服务中心的公章,如果不注意审查他们就审查不出来这三个公司的不同。一些二级销售商在其门市上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后,因为他们不能申请领取家电补贴,所以就拿着标示卡来让其给他们申请领取补贴,还有就是个人在其门市上购买家电后,有的不是农村户口,有的没有拿着户口本,其就找一些农村的户口本上报虚假的购买手续领取补贴。其复印的身份证、户口本有蒋村乡石棺村的、伦掌乡五里涧村的、许家沟乡东子针村的、都里乡东水村的,复印的这些户口本的农户之间都没有货物交易,就是用他们的农村户口信息上报的虚假手续领取的国家财政补贴。向水冶镇财政所上报手续时其利用一张发票变更一下姓名的方式,伪造假发票领取补贴,其在乡财政所申请领取了家电下乡产品补贴156万左右,用虚假农民户口一共套取了339469.13元家电下乡补贴。并供述申请补贴需要提供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当事人农村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购买人发票复印件,产品标识卡。3、证人刘某某证言(刘某某儿子):安阳县水冶镇鹏飞家电营销服务中心是以其的名字登记注册的,成立时是其父亲刘某某拿着其的身份证去办理的手续,并证实刘某某曾让其从其岳母家许家沟乡东子针村找过农村户口本,其父刘某某曾复印蒋村乡石棺村村民身份证和户口本。4、证人蔡某某证言(刘某某岳母):2010年刘某某曾让其找了十几个户口本和身份证,刘某某用了半个月。5、证人梁某某、桑某某(水冶镇财政所所长)证言:家电下乡工作都是曹某某负责管理和审核。6、证人周某某证言(安阳县商务局家电下乡办公室主任):家电下乡工作是2008年开始,2011年11月份结束,安阳县商务局主要负责家电下乡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中还有财政局、工商局、税务局等部门共同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安阳县商务局主要负责对安阳县区域内的销售网点进行审核备案,指导各销售网点开展宣传和销售,监督检查各销售网点按照家电下乡实施细则要求销售产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补贴的检查。安阳县区域内的销售网点向安阳县商务局备案必须提供有效的工商证、经营者身份证、税务证、网点的发票复印件和上级中标企业的委托授权书,经过审核合格后才能成为家电下乡销售企业,一个备案企业发一个密匙,用于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录入信息时登录网站的登录钥匙,一个企业一经备案后就可以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并到所属乡镇财政所领取补贴,没有备案的家电销售商无法登录家电下乡销售网站录入购买者的个人信息,也就无法从财政所领取家电下乡补贴。销售网点注销营业执照,法人或负责人更换换,公司名称更换需要重新审核备案,不备案等于没有领取家电下乡产品补贴的资格。7、鹏飞家电营销中心领取发票记录、鹏飞家电营销中心申请设立及注销登记、虚构购买家电名单、丢失补贴档案农户名单、关于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相关文件、2010年水冶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凭证、水冶镇家电农户证明材料、水冶镇家电补贴农户补贴档案材料证:由于被告人曹某某未严格按照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相关文件规定对水冶镇鹏飞家电营销中心上报的家电下乡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监督检查,致使安阳县水冶镇鹏飞家电营销服务中心刘某某通过骗取农民身份信息、重复复印发票、虚构家电下乡产品交易等方式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337001.9元。8、被告人户籍证明:曹某某出生于1968年1月9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9、被告人职务及职责证明证:曹某某系安阳县财政局水冶财政所职工,08年至11年11月30日,主要负责水冶镇家电下乡补贴审核与兑付工作。10、自首证据:(1)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到案证明证:2013年9月24日、2013年10月11日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干警电话通知曹某某到检察院接受询问,曹某某均按时到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2)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曹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曹某某接受询问时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11、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暂押款收据证:刘某某已退骗领的补贴款337001.9元。12、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经走访村干部及村民,对曹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同意对曹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负责家电下乡补贴审核与兑付工作中,玩忽职守、不认罪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337001.9元的重大损失,核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接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应予从轻处罚。因曹某某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已得到挽回。综合考虑被告人曹某某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曹某某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对曹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曹某某申请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靳庆霞审 判 员 张 婵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安 勇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