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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召民一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胡发财与庞电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发财,庞电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召民一初字第346号原告胡发财,男,1971年3月19日生。被告庞电霞,女,1973年6月20日生。原告胡发财诉被告庞电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德金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发财,被告庞电霞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发财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登记结婚,1993年腊月初一生育女儿胡xx,1996年生育长子胡xx,1999年7月生育次子胡xx。2009年1月23日分居至今。双方曾协商离婚,但被告却一直不同原告办手续。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原告抚养次子,长子和女儿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共同存款被告支付给原告6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庞电霞辩称,1、同意离婚。2、大儿子正在上中专由我抚养,女儿和小儿子由原告抚养。3、存款有50000元,这几年来抚养小孩花完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1年登记结婚,1994年12月16日生育女儿胡xx,1996年5月16日生育长子胡xx,1999年7月14日生育次子胡xx。二人婚后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已分居5年。分居后,三个子女的抚养主要由庞电霞承担。庞电霞于2011年4月6日将自己和女儿的户口迁到山西省万荣县解店镇太贾村第三居民组。女儿胡xx于2013年考入大学,长子胡xx正在上中专,次子胡xx正在上初中。另查明,原、被告在老家龚堂村有3间草房,是胡发财的婚前财产。庭审中,被告庞电霞提出离婚后老家的房子得允许她居住,胡发财表示同意。次子胡xx当庭表示愿跟随母亲庞电霞生活,胡发财表示同意儿子的选择,并同意每年支付次子抚养费6000元,而庞电霞要求胡发财每年支付次子抚养费10000元,二人终没有达成协议。还查明,庞电霞现在患有脑梗塞疾病。2013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422.62元/年。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求同意离婚,说明二人夫妻感情已破裂,本院准许离婚。女孩胡xx已为成年人,随父随母生活由其选择,次子胡xx尚系未成年人,又表示愿跟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又表示同意,胡发财应承担胡xx的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用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原、被告一家均在城镇生活,胡xx的抚养费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42.62元/年的30%计算,即20442.62元/年×30%=6132.79元,本院支持6200元。胡发财应从2013年8月1日起每年承担胡xx抚养费6200元,直至胡xx18周岁时止。被告庞电霞要求离婚后居住老家的原告胡发财的婚前三间草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胡发财老家的三间草房归胡发财所有,但西一间允许庞电霞居住。原、被告共同存款50000元,因二人分居后三个子女的抚养主要由庞电霞承担,胡发财要求分割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胡发财与被告庞电霞离婚。二、男孩胡xx和胡xx跟随庞电霞生活,胡发财从2013年8月1日起每年承担胡xx抚养费6200元;每6个月支付一次,直至胡xx18周岁时止;胡xx的抚养费由庞电霞承担。三、胡发财婚前的三间草房归胡发财所有;三间草房的西一间准许庞电霞居住。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胡发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德金审判员  陈国卿审判员  常 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