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污罪,唐志文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北刑初字第35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志文,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网络运维部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遵化镇。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3年9月2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子平���河北立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刑诉(2013)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志文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志文及其辩护人张子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份,河北嘉意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徐某(另案处理)为取得承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通信线路维护和线路拆改工程方面的便利及关照,在唐山市路南区友谊里原唐钢石人沟铁矿办事处办公室里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网络运维部主任即被告人唐志文行贿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唐志文将上述赃款非法收受。2009年5月份,因唐承高速公路施工压占通信光缆,长深公路遵化至南小营段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要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迁改通讯光缆,并支付迁改工程费用。被告人唐志文伙同徐某,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名义与长深公路遵化至南小营段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签订了光缆拆改协议,以空白户头支票套现的手段,侵吞长深公路遵化至南小营段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支付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首付迁改款人民币43万元。2009年,个体经营者袁某为取得承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通信线路维护和线路拆改工程方面的便利及关照,给被告人唐志文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唐志文将上述赃款非法收受。2010年3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在遵化市西留村乡东留村建设移动通讯基站,个体经营者袁某为能将移动通讯基站建设在其租住处并取得租金费用,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楼下给予被告人唐志文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唐志文将上述赃款非法收受。2010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在遵化市西留村乡学汉坨村建设移动通讯基站,村民董丽丽为能将移动通讯基站建设在其租住处并取得租金费用,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楼下给予被告人唐志文好处费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唐志文将上述赃款非法收受。2010年,因河北省遵化市建龙钢铁公司修建门口过街天桥,河北省遵化市境内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的通讯线路需要迁改,个体经营者袁某遂为取得上述迁改项目的施工便利及关照,在遵化市东留村给予被告人唐志文好处费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唐志文将上述赃款非法收受。2010年,因河北省遵化市宏泰铁矿扩建,致使河北省遵���市境内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的通讯线路需要迁改,个体经营者袁某为取得上述迁改项目的施工便利及关照,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门口给予被告人唐志文好处费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唐志文将上述赃款非法收受。2011年,因修建清东陵高速公路和张曹铁路,河北省遵化市境内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的通讯线路需要迁改,徐某为取得上述迁改项目的施工便利及关照,在其办公室给予被告人唐志文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唐志文将上述赃款非法收受。2012年底或2013年初,被告人唐志文向个体经营者袁某询问遵化市丽景花园小区汽车车库出租事宜,袁某为了取得承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通信线路维护和线路拆改工程方面的便利及关照,在遵化市丽景花园小区给被告人唐志文人��币1万元,被告人唐志文将上述赃款非法收受。2013年1月份,个体经营者袁某为取得承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通信线路维护和线路拆改工程方面的便利及关照,在河北省遵化市团瓢庄乡东滩村给被告人唐志文人民币1万元及2000元购物卡一张,被告人唐志文将上述赃款、赃物非法收受。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志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被告人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作经历,办公会记录,竞聘上岗实施方案,竞聘结果名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人唐志文的供述材料,证人徐某、袁某等人的证言,迁改协议,工程造价书,高速指挥部账目凭证,移动公司账目凭证,商品房购买合同及POS小票,中共唐山市纪委、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志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唐志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志文犯贪污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唐志文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唐志文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应按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以及具有自首情节,在贪污犯罪中属于从犯的主要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所提被告人唐志文具有立功情节,且积极退赃的主要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唐志文具有立功及退赃情节,故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志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2025年9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艳辉人民陪审员 文 亮人民陪审员 刘玉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