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民四仲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安评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高小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安评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高小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民四仲字第185号申请人广东顺德安评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吴志藩。委托代理人刘冬仁,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小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人广东顺德安评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评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小平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安评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同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安评公司诉称:一、高小平应聘时提交假冒机械工程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以欺骗安评公司,使安评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劳动关系,高小平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适用期内安评公司怀疑高小平职称、能力以及不能胜任工作,故与高小平协商调整其工作岗位,并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是高小平自动离职的。二、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德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安评公司的合法权益。顺德仲裁委认定高小平的入职时间为2013年5月3日、工作岗位为技术总监一职与事实不符,高小平的入职时间实为2013年5月6日。2013年5月3日实际上是高小平到安评公司的面试时间,其上班报到时间为2013年5月6日。技术总监一职必有经安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命并签发任命书。但高小平自2013年5月6日入职以来,尚处于试用期并没有明确的岗位给高小平。三、顺德仲裁委认定高小平的工资标准10000元/月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违反了举证规则。高小平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工资为10000元/月,而安评公司提供了相应的工资转账支付凭证,穷尽了举证义务。四、顺德仲裁委裁决安评公司向高小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没有事实依据。高小平是自动离职,安评公司并没有解除与高小平的劳动关系。综上所述,顺德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违反了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故安评公司不服顺德仲裁委作出的顺劳人仲案终字[2013]2201号仲裁裁决,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本院查明:高小平因与安评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向顺德仲裁委申请仲裁,顺德仲裁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何庆乾独任仲裁,于2013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根据仲裁裁决的记载,高小平和安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建云到庭参加了仲裁庭审活动。顺德仲裁委于2013年10月21日就高小平的仲裁申请作出顺劳人仲案终字[2013]2201号仲裁裁决,裁决:一、由安评公司自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高小平支付2013年5月份未足额支付的工资2000元;二、由安评公司自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高小平支付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的工资5000元;三、由安评公司自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高小平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10000元/月×0.5个月);四、由安评公司自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高小平支付2013年6月3日至2013年6月1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5000元(10000元/月×0.5个月)。该裁决为终局裁决,高小平收到上述裁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并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才可申请法院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安评公司关于高小平的职称是假的、入职时间为2013年5月6日、工作岗位不是技术总监、月工资应为4000元而不是1000元、及高小平是自动离职而不是与安评公司协商一致解除的主张均属于事实认定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在安评公司无法举证证明顺德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情况下,本院认为顺德仲裁委根据其所认定的事实做出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故安评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安评公司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东顺德安评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顺劳人仲案终字[2013]220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顺德安评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陈庆莉代理审判员 侯???进代理审判员 黄 春 英?????????????????????????????????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黄建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