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相刑初字第0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李广风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相刑初字第030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广风,无业。被告人李广风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9月15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梁学兵,江苏吴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3)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广风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广风及辩护人梁学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广风酒后踹门进入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裴圩村皮四桥16号被害人李冬菊的住处,被害人李冬菊见状逃出屋外,后被告人李广风采用拳打脸部、扯项链的手段,劫得被害人李冬菊脖子上佩戴的价值人民币3624元重11.15克千足项链1段,另在抢劫过程中遗落价值人民币497元重1.53克的千足项链1段在现场。被告人李广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查获上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李冬菊。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广风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广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物证项链(照片),被害人李冬菊的陈述,证人王怀明、唐超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金银珠宝饰品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意见书,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广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广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广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广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宏明人民陪审员 倪桂玉人民陪审员 邢彩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宏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