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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谷城五民初字第001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颜永凯与梁峰、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永凯,梁峰,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谷城五民初字第00153-1号原告颜永凯,男,生于1966年3月28日,汉族,湖北省保康县人。委托代理人舒辉明,谷城县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峰,男,生于1978年7月22日,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被告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生态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涛,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十堰分公司)。负责人张东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雪峰,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永凯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梁峰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永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永凯撤回对被告梁峰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