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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4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黄骅市钜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神工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市钜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山东神工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4050号原告:黄骅市钜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起被告:山东神工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伯禹本院在审理黄骅市咀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骅市咀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骅市咀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金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