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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35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陆风雷、张霞与青岛家盛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3510号原告陆风雷,住胶州市。原告张霞,住胶州市。被告青岛家盛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邓士冰,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桂斌,系青岛家盛热力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董作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风雷、张霞与被告青岛家盛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风雷、张霞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家盛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风雷、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