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山西德珲律师事务所与周嗣晗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德珲律师事务所,周嗣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德珲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太原市五一路77号铜锣湾E座1201号。负责人郭志刚,主任。被执行人周嗣晗,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太钢宏业公司工人,住太原市尖草坪区。本院在执行山西德珲律师事务所与周嗣晗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迎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玉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