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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山西德珲律师事务所与周嗣晗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德珲律师事务所,周嗣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德珲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太原市五一路77号铜锣湾E座1201号。负责人郭志刚,主任。被执行人周嗣晗,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太钢宏业公司工人,住太原市尖草坪区。本院在执行山西德珲律师事务所与周嗣晗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迎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玉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