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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民终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周罕与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周罕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民终字第1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平陵西路271号。法定代表人陈爱群,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罕。委托代理人郑丽娟,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罕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3)溧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到庭参加开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卫审 判 员  邵泽宇代理审判员  周韵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房 敏 微信公众号“”